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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提至320元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日期:2021-09-24

2021年江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定了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提至320元

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9月23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

    近期,我省明确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时间。根据《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实施方案》(赣税发〔2020〕146号)要求,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时间改革的过渡期内,各地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工作。

    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统筹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如需提高大病筹资标准的,其增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增长比例。

    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我省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不符合待遇清单的政策要按时清理完毕。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

    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开展好专项行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在集中征缴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资助参保对象、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流动人员子女、军人退役、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宗教教职人员等特殊情形参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其他情况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关于医保缴费 这些你该了解

    集中征缴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缴费标准:每人320元

    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资助参保对象

    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

    1.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

    2.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

    城乡低保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3. 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

    ①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③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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